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挖沙、采矿;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引进外来物种;

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