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二条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