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挖砂、取土、开矿;
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引进外来物种;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挖砂、取土、开矿;
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引进外来物种;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