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挖砂、取土、开矿;

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引进外来物种;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