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