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