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