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