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四章 港、航货物交接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港、航货物交接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船方与港口经营人交接国内水路运输货物应当编制货物交接清单。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