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三章 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港口经营人 第三十六条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港口经营人 第三十六条 交接时发现集装箱封志号与有关单证记载不符或者封志破坏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