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用档案。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积极配合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