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四月底和五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收集与汇总,按职责分工向上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