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负责本企业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收集与汇总,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