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