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港口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港口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港口规划的编制部门在编制港口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国土、铁路、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以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的意见。港口管理部门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还应当征求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