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港口管理部门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