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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 第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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