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