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