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