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