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港口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港口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