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勇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为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所在单位或港口公安机关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