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9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9年) 第五十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停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