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15年12月29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停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