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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7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

第四十三条 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堆存保管费。 第四十四条 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库场使用费。 第四十五条 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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