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使用拖轮取送驳船到码头装卸货物,由提供拖轮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驳船取送费。驳船取送费经双方协商可选择下列计费方法:以驳船重量和取送距离计费,自港口中心锚地至装卸货物码头,只按重载一次计算,距离在5千米及以内的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A)规定费率计收;距离超过5千米的按表6编号3(B)规定费率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