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堆存保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沿海港口进港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5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内河港口进港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2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港口出港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前1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沿海港口进口转出口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5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内河港口进口转出口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2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存栈货物及全过程均由货方自行装卸的货物,自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全部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危险货物、冷藏重箱和散装液体货物,按实际存放天数计收堆存保管费。
在港口存放的国际过境集装箱(危险货物、冷藏重箱除外),自到达港口的第15天起计收堆存保管费。
因港方责任,不能在原定时间的当天交付货物及集装箱时,自次日起至具备交付货物及集装箱条件并通知货方提货之日的次日止,免收堆存保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