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5年) 第十一章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5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堆存保管费。 第四十八条 堆存保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十九条 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库场使用费。 第五十条 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