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包括旅客港务服务、旅客运输作业、行李运输作业、托运行李装卸的服务性收费,并分别按下列规定计收:

旅客港务服务,按每张船票1元计收。

旅客运输作业,按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务服务收费等)的4%计收。

行李运输作业,按行李运费的4%计收,由起运港统一结算,并按起运港3%、到达港1%解缴。

托运行李装卸,按托运的行李装或卸(包括驳运)客船一次每50千克(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计算)2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