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单位截留、挤占、挪用等未按规定使用港口建设费的行为,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