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不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由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