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缴费人不缴或者少缴港口建设费的,地方财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