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委托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等单位代售港口建设费,可按其代收港口建设费征收额的1%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列入交通运输部预算,由中央财政通过基金预算统筹安排。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代收单位不得在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