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港口建设费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中央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
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沿海港口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陆岛交通码头建设。
内河水运建设支出,包括内河航道、船闸、升船机、航电枢纽、中西部内河港口建设等。
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支出,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的海事、救助打捞、安全及应急通信、航道等。
专项性支出,包括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日元还贷支出等。
征管经费。
支付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的港口建设费代征手续费。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辖区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