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

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