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征收 第九条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征收 第九条 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一)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