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