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五十四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将工程建设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日期为每月的20日之前。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