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五十三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五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信息员将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