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