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求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使其保持或者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安全的,维护单位应当开展专项维修。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不得改变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改建或者扩建程序。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安全的,维护单位应当开展专项维修。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不得改变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改建或者扩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