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服务和安全 第十三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服务和安全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全部码头岸电设施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