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账,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