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章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根据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等,定期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账,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 附件:1.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 可容许风险值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