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