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