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八章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