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并检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作业,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其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发现违法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对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