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