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三条